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翁湖海。
委托代理人:应洁清。
原告:楼红霞。
委托代理人:应洁清。
被告:范方平。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
委托代理人:张樱。
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诉被告范方平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姚春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皓���民陪审员王静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