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商终字第412号

甄长跃与蒋雅珍、屠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雅珍,甄长跃,屠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雅珍。

委托代理人:周斌照。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长跃。

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王志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振元。

上诉人蒋雅珍与被上诉人甄长跃、屠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雅珍及被上诉人甄长跃向本院申请延长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2010年12月27日,上诉人蒋雅珍以其与甄长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雅珍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雅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蒋雅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娄岳虎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黄叶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