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雅珍。
委托代理人:周斌照。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长跃。
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王志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振元。
上诉人蒋雅珍与被上诉人甄长跃、屠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雅珍及被上诉人甄长跃向本院申请延长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2010年12月27日,上诉人蒋雅珍以其与甄长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雅珍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雅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蒋雅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娄岳虎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黄叶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