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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孙教红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春红,孙教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注册号610000100187867。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花,女,该公司债权部部长,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三十八号院平房南院33号。委托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2号内2号楼78号。被告李春红,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教红,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孙教红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689.5元,其余1689.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相 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