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宇第2040号民事判决节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