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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886号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刘国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刘国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86号原告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负责人刘德进,经理。被告刘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刘国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王伯秋

审判员  黄丽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