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0253号

陈海莲与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海莲,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陈海莲。委托代理人丁矢进。被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丈八北路(西安日化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文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莲与被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莲于2010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打印:扈艳红校对:焦玉鸽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