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毛琪。
被告:胡付山。
被告:钱国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李增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琪诉被告胡付山、钱国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琪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