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2010年12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某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莉莉
审 判 员 李少学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