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民一终字第114号

涂某某与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涂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2010年12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某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莉莉

审 判 员  李少学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