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振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毅、吴书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荣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