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毋凤珍。委托代理人杨勃。被告段永刚。被告胡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凤珍诉被告段永刚、胡知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毋凤珍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知兰所有的一辆陕A234**号越野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毋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胡知兰所有的一辆陕A234**号越野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占民
审 判 员 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