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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518号

毋凤珍与段永刚、胡知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毋凤珍,段永刚,胡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毋凤珍。委托代理人杨勃。被告段永刚。被告胡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凤珍诉被告段永刚、胡知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毋凤珍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知兰所有的一辆陕A234**号越野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毋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胡知兰所有的一辆陕A234**号越野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占民

审 判 员  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