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高朋,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高新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与被告刘新同、高新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朋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