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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1号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1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本玉。

被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海涛。本院在审理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