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71号
原告:钱建明。
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杨红耀。
被告:DELWARHOSSAIN。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明诉被告DELWARHOSSAI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明撤回对被告DELWARHOSSAIN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3元,减半收取12,2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