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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外初字第71号

钱建明与DELWARHOSSAIN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建明,DELWARHOSSAI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71号

原告:钱建明。

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杨红耀。

被告:DELWARHOSSAIN。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明诉被告DELWARHOSSAI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明撤回对被告DELWARHOSSAIN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3元,减半收取12,2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