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7号
原告:孟宪苹。
委托代理人:叶晓平。
被告:余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苹与被告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法院交付案款为由,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鸥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