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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17号

勾建民与西安市亿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勾建民,西安市亿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勾建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亿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单位。被告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罗辉,站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建民诉被告西安市亿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勾建民以该案自己现在申请仲裁,待仲裁后再起诉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勾建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勾建民承担(已预交10元)。

审判员  毛朝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