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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927号

李显龙与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显龙,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青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显龙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显龙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显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显龙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显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杜月婷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