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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35-1号

乔九会等与贠亚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九会,张国珍,刘存玲,乔某,韩可情,张蕊花,鲁某,柴海英,宋爱勤,石珺,南方寨,冀嫒,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贠亚成,陕西秦达旅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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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乔九会,系死者乔振飞之父。原告张国珍,系死者乔振飞之母。原告刘存玲,系死者乔振飞之妻。原告乔某,系死者乔振飞之子。原告韩可情,系死者鲁小军之母。原告张蕊花,系死者鲁小军之妻。原告鲁某,系死者鲁小军之子。原告柴海英,系死者石玺明之母。原告宋爱勤,系死者石玺明之妻。原告石珺,系死者石玺明女儿。原告南方寨,系死者南洋之父。原告冀嫒,系死者南洋之母亲。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6号委托代理人冯兴锁,系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贠亚成,住陕西省潼关县城郊乡三堡村七组。被告陕西秦达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市环城北路84号法定代表人邵淑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仪民,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二层。诉讼代表人武红,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娟,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贠亚成已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E39**号宇通大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陈国栋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