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吴加付。
原告:吴加秀。
原告:吴家兰。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树,男,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凡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付、吴加秀、吴家兰与被告孔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加付、吴加秀、吴家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加付、吴加秀、吴家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加付、吴加秀、吴家兰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