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郓民初字第1454号

王之西与李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之西,李吉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王之西,农民。被告李吉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西与被告李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之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之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王之西负担。

审判员  杨万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