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96号
原告:何金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爱萍、朱爱仕。
被告:陈钱雨。
被告:叶永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寿与被告陈钱雨、叶永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金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何金寿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蔡木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