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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596号

何金寿与陈钱雨、叶永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金寿,陈钱雨,叶永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96号

原告:何金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爱萍、朱爱仕。

被告:陈钱雨。

被告:叶永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寿与被告陈钱雨、叶永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金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何金寿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蔡木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