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牛宪伟。被执行人陕西��第四建筑工程公月。法定代表人肖新房。本院在执行牛宪伟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办公地在渭南市,本院已将该案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一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