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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15号

阿依先某、迪力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阿依先某,迪力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依先某。2007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迪力巴某。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经预谋,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涌金广场家乐福超市内,由被告人阿依先某在被害人汤某前面遮挡他人视线,被告人迪力巴某动手从被害人汤某背包内窃取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等物。二被告人行窃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沈某、李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依先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阿依先某、迪力巴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迪力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依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迪力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钱安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