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无锡活力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线路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无锡活力保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民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