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林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亦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林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守远。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林荣。上列五位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雪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维强。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
原审
被告:游亦标。
原审
被告:蔡阿志。
原审
被告:蔡守河。
上诉人蔡林春、游亦松、蔡林明、蔡守远、蔡林荣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林春、游亦松、蔡林明、蔡守远、蔡林荣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林春、游亦松、蔡林明、蔡守远、蔡林荣撤回上诉,各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蔡林春、游亦松、蔡林明、蔡守远、蔡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真
审判员 郑明岳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天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