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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126号

张生利与陈红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生利,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张生利,男被告陈红(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利与被告陈红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生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米脂县髙渠乡李谢硷村,但已离开十多年,一直居住在榆阳区镇川镇。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陈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冯继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惠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