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谢某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冯光忠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云飞
审 判 员 王新党代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