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维钱。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尤。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杏。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冬仟。上列七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雪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维强。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
原审
被告:林维祥。
原审
被告:游协明。
原审
被告:李天希。
原审
被告:林维中。
原审
被告:张德光。
原审
被告:胡定木。
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等七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等七人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赵金尤、陈安法、林金杏、林宝法、胡冬仟撤回上诉,各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赵金尤、陈安法、林金杏、林宝法、胡冬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戴 真
审判员 郑明岳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天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