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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8号

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与林维钱、张华平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维钱,张华平,赵金尤,陈安法,林金杏,林宝法,胡冬仟,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林维祥,游协明,李天希,林维中,张德光,胡定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维钱。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尤。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杏。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冬仟。上列七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雪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维强。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

原审

被告:林维祥。

原审

被告:游协明。

原审

被告:李天希。

原审

被告:林维中。

原审

被告:张德光。

原审

被告:胡定木。

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等七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等七人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赵金尤、陈安法、林金杏、林宝法、胡冬仟撤回上诉,各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林维钱、张华平、赵金尤、陈安法、林金杏、林宝法、胡冬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戴 真

审判员 郑明岳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天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