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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256号

吕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保宏,王丁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吕保宏,女,生于1963年10月1日,汉族,兴平市东城办东北社区居民,现住兴平市兴渝路尹村开发区*排*号。身份证号6104811963********。被申请执行人王丁平,男,生于1949年8月17日,汉族,兴平市东城办大阜村*组人,现住兴平市东城办大阜村*组。身份证号6104214********。吕保宏申请执行王丁平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陈福民用其工资卡逐月归还被申请执行人所欠案件款,直到还完为止。工资卡交付申请执行人由其自行支取,不要求法院执行。故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云飞

审 判 员 王新党代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