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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51号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伍清珍、朱金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51号

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506-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伍清珍。

被告:朱金水。

被告:胡兴杨。

被告: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7067-6)。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胡兴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5元,减半收取6,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