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51号
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506-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伍清珍。
被告:朱金水。
被告:胡兴杨。
被告: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7067-6)。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胡兴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清珍、朱金水、胡兴杨、浙江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5元,减半收取6,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