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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980号

任兰珍与王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兰珍,王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980号

原告:任兰珍。

委托代理人:孙玄铉。

被告:王声。

委托代理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熊检平。

原告任兰珍与被告王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玉凤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兰珍的委托代理人孙玄铉,被告王声的委托代理人李辉、熊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兰珍起诉称:2010年7月7日,沈航律向原告请求借款5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被告自愿为沈航律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滨江区江汉路1688号中兴花园48幢1单元房产作为担保的抵押。后沈航律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向沈航律和被告追讨,由被告归还原告8万元,余款42万元一直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对沈航律的上述债务担保,在沈航律未依约定清偿的情形下,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沈航律未归还的借款42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到2010年11月18日为8320元)。

被告王声答辩称:被告经人介绍同意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沈航律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抵押担保。原、被告之间只存在物的担保关系而不存在人的担保关系。因此,原告以双方之间存在保证担保关系为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另外,归还原告的8万元系沈航律通过介绍人归还,并非被告归还。原告任兰珍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0年7月7日的借据及借款人沈航律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同意以其房产为沈航律抵押担保以及王声系担保人的事实。2.法律工作函及快递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3.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88号中兴花园48幢1单元1403室房产“三证”,用以证明被告为沈航律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同意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事实。被告王声未提供证据。原告任兰珍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王声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为沈航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无法证明被告提供了保证担保。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该函件,原告也没有将函件寄给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被告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而不是人的担保。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下列案件事实:王声经人介绍同意为沈航律向任兰珍借款50万元作担保。2010年7月7日,由沈航律向任兰珍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兹接到任兰珍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借期一个月。该借款由杭州中兴花园48幢一单元1403室王声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特此据为凭。”落款为“借款人:沈航律,担保人:王声”。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沈航律只归还了借款8万元,余款未付。任兰珍认为王声在借据落款担保人处签名,就是沈航律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起诉王声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抵押人不转移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和抵押人均属担保人。保证是担保人以其全部、不特定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抵押是担保人以其特定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本案借据中明确写明“由杭州中兴花园48幢一单元1403室王声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故王声在该担保借款关系中只能是抵押人而不是保证人。其在担保人处签字也只能是以抵押人的身份签字,而不是保证人。因此,任兰珍以借据为依据,要求王声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任兰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0元,由任兰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