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60号

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沈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