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沈某。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