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易永刚。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户路三水厂。法定代表人关有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刚诉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永刚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永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