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17号
原告:陈连芳。
被告:江志伟。
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芳诉被告江志伟、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芳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芳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