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海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刘彦。
委托代理人:陈慧。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康东方能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湘。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
委托代理人:陈威。上诉人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为与上诉人超康东方能源运输有限公司(UHIOrientalEnergyTransportationLimited,以下简称超康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公司、上诉人超康公司均于2010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公司、超康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公司、上诉人超康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0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中粮公司、超康公司各负担709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东
代理
审判员 裘剑锋
代理
审判员 张碧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