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刘利国,男。被告刘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国与被告刘学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利国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