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0)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9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