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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935号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0)新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9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