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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4号

张安慰与吴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安慰,吴青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张安慰。委托代理人蔡晓洪。被告吴青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慰与被告吴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慰于2010年12月21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安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安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张安慰负担。

审 判 长  张浩杰

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

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