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张安慰。委托代理人蔡晓洪。被告吴青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慰与被告吴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慰于2010年12月21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安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安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张安慰负担。
审 判 长 张浩杰
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
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