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顾磊。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邱海,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被告陕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昌明路中段中泰嘉苑小区2幢1单元2-F-1号。法定代表人杨久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世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顾磊与被告陕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磊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047元,减半后为702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