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颜某某。被告徐某。被告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颜某某、徐某、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对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