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9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吴某某。被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雪峰××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缪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某某诉被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缪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缪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缪某某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9965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金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