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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014-1号

丁学兵4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2区169号与李卫兵3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张李村5区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学兵4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2区169号,李卫兵3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张李村5区40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014-1号

申请执行人:丁学兵4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2区169号身份证号码:×××5415

被执行人:李卫兵3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张李村5区40号身份证号码:×××5317本院在执行丁学兵与李卫兵(2010)台路执民字第10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卫兵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丁学兵借款400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9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卫兵所有的轿车两辆,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0714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