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俞国行。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
被告:蔡钱明。
被告:李亦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41305。
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芝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高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行诉被告蔡钱明、李亦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国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行撤回对被告蔡钱明、李亦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