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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696号

俞国行与蔡钱明、李亦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俞国行,蔡钱明,李亦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俞国行。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

被告:蔡钱明。

被告:李亦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41305。

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芝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高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行诉被告蔡钱明、李亦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国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行撤回对被告蔡钱明、李亦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邵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