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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刘丽丽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刘丽丽,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养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刘丽丽之夫。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丽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丽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王 援

代理

审判员 沈 立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