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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二初字第13号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石振均、石日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石振均,石日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俊龙、朱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振均。被告石日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振均、被告石日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由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燕纪飞

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

人民陪审员  杨 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