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潮生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罗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三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10年12月21日,原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三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诉与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庆三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460元,减半收取计82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庆三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黄科军
审 判 员 方苏琴
代理
审判员 谢飞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