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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号

陶明云、路亮、耿秀英与李连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号

原告:陶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路亮,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耿秀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连明,男,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陶明云、路亮、耿秀英诉李连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明云、路亮、耿秀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连明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连明的车号为鲁HXXX**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