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东路15号。负责人康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恩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客户服务中心个人客户经理。被告张健民,居民。被告王维刚,居民。被告唐山市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柏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被告张健民、王维刚、唐山市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茹代
审判员 贾 勉代
审判员 郁 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