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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2536号

张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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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536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两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借35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有:2001年3月26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9月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两份。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实为借据,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张某借款35000元,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双方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0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75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张孟有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人民陪审员  张航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彩燕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