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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刘顺田与被告项用铭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顺田,项用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刘顺田,男,193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项用铭,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田与被告项用铭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田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晓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