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41号
申请执行人:孙迪锋,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叶秀珍,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784号孙迪锋诉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秀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迪锋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秀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孙迪锋借款80000元,还需承担本院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